《中国仿真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仿真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法{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国仿真技术的发展,规范中国仿真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GBT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由中国仿真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实施、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 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
(三)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 团体标准由学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或会员牵头制定,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五条 学会是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拥有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等所有合法权益。学会对出版的团体标准拥有全部著作权。
第六条 团体标准如果涉及专利,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按照《GB/T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等国家对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SFSIM)、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第八条 学会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时,采用"CSFSIM编号/其他标准化组织编号"双编号形式。如T/CSFSIMXXX-XXXX/ISO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政策和制度制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组织、团体标准的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
第十一条 学会建模与仿真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标准体系建设、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相应领域团体标准的计划、立项申请、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
第十四条 标准立项申请与审批。团体标准立项由学会分支机构、学会会员单位、学会会员提出,或学会根据仿真技术发展需要提出,或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学会组织不少于7人专家对团体标准编制申请进行立项审批,获得专家半数以上同意的通过审批,并与标准主编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协议。
第十五条 初稿编制。团体标准初稿编制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1 标准编写规则》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收集资料、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编制及审查。主编单位组织不少于7人专家对初稿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向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管理、生产、使用、科研等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形式为信函、会议、学会网站、学会微信公众号等,时间不少于30天。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团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编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据此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七条 报批稿编制及审查。主编单位将送审稿、编制说明等材料报送至学会,学会组织不少于7人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根据审查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由主编单位组织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材料。报批稿材料包括报批申请书、报批稿及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及意见汇总处理表、报批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报批和发布。学会根据专家审查结果,报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退回主编单位修改。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学会确定标准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学会根据仿真学科和行业发展以及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修改、修订、废止。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应在团体标准封面标准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对内容修改较少,无实质性技术更新的团体标准,学会组织适时修改;修订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处理,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年号;废止的团体标准号原则上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告知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并在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编制周期不超过18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推荐和鼓励适用的学会成员采用和实施,学会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社会团体或单位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等相关法规、规定条件下,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 学会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会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学会鼓励团体标准编制单位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经转化的,相应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学会对团体标准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团体标准反馈的问题、投诉和举报,学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和参与单位承担,接受赞助方式筹措经费,必要时学会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应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资助方、学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