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F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
成果评价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仿真科技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国仿真科学与工程领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开展"CSF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中国仿真科学及工程领域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仿真课程、仿真教材、仿真教学软件、仿真教学系统共四类。
第三条 "CSF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成果"包括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阶段的学历教育。各成果持有者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的等级。
第四条 本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等级分为卓越特等教学成果、杰出一等教学成果和优秀二等教学成果三级。保证成果评价质量,允许各个等级成果有空缺。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与"CSF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成果"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仿真科学及工程领域高等教育教学中取得成果的高等教育学校。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
2、教学成果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至少2年实践检验,具有先进性、示范推广作用。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
3、符合服务国家战略和高等教育领域改革方向,如:推进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革命,深化高等教育的集群发展战略,提高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促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4、原则上参评"CSF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成果"的项目完成人不能超过6名,完成单位不能超过3个。
第三章 成果要求
第六条 卓越特等教学成果应在我国仿真科学和工程领域以及各类仿真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等方面有突出创新,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并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七条 杰出一等教学成果应在我国仿真科学和工程领域以及各类仿真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要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要成效,一般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八条 优秀二等教学成果应在我国仿真科学和工程领域以及各类仿真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等方面有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创新,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九条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CSF接受如下单位的申请,包括CSF分支机构、CSF会员单位、教育部正式批准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成果简要情况表及成果支撑材料(如教育教学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成果的,原则上不予推荐。同一成果(相同完成人或单位、相同成果内容)不得多途径申请、拆分申请,一经发现一票否决。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从中国仿真学会专家库中聘请仿真科学和技术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评价工作包括形式审查、初评、终评和公示四个阶段:
1、形式审查。对成果完成人和推荐单位的资质、被推荐成果及附属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等进行审查,通过该阶段审查方可进入初评阶段。
2、初评。初评采用同行专家函评的方式,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情况,确定入围候选成果。
3、终评。对入围候选成果进行评议,由参加表决的评价专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最终入选成果名单。
4、公示。在中国仿真学会官网上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成果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学术问题,可在入选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仿真学会提出异议。异议材料包括成果名称、作者姓名、单位名称、异议内容、相关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中国仿真学会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仿真学会将对入选成果名单予以公布。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成果不列入当年的入选成果名单。
第六章 评价约束及惩罚条款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中,评价专家以及有关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接受被参评成果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予;
2、按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回避;
3、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仿真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价资格的处罚,且三年(含)内不得担任评价专家。
第十六条 申请参评的人士和推荐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向评价专家或有关人员赠予或以变相形式赠予钱物;
2、不得向评价专家或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3、结果公布前,不向评价专家或有关人员打听结果。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仿真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的处罚;如推荐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则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七条 有如下情形,评价专家应当回避:
1、终评时,评价专家作为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参评;
2、评价专家与已入围成果完成人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被认为有碍公正评价的关系。
第十八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罚结果,由中国仿真学会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评价过程中,若发现被评成果有作者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中国仿真学会有权取消该成果的参评资格;若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将取消其入选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仿真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