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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仿真学会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2024/11/22 12:38:48    新闻来源:中国仿真学会

中国仿真学会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中国仿真学会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选拔、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结合我学会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被托举人遴选

第三条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1. 中国仿真学会会员,且已加入中国仿真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库;

2.年龄32周岁以下(按申报年630日实足年龄计算);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4. 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5. 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6.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7. 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第四条培养期为三年。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由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学会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牵头组成5人工作组进行遴选,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从学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方向抽取9位在仿真科学技术领域内权威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有资格推荐1名候选人,同时至少有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联名推荐。

第八条候选人填写《中国仿真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推荐和推荐人签章,附带所有证明材料,报送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符合推荐要求候选人将被纳入中国仿真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库,并获得参加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推荐资格。

第五章评审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评审程序分遴选、同行评议及名单报审三个阶段:

(一)遴选: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人选即获得同行专家遴选评议资格。

(二)同行评议: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答辩方式进行,通过专家现场投票方式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终评结果在学会网站进行7天公示

(三)学会推荐的最终培养名单报中国科协

第十一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科优势。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学科领域应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充足的青年人才储备,具备行之有效的"托举"工作机制,具备愿意投身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作的稳定专家队伍。

(三)托举方案。项目申报单位托举方案的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培养目标、组织保障、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等内容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培养路径、举措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规律。

(四)工作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工作目标清晰明确,可考核、可问责,能够准确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项目取得的可喜变化和跨越提升。

(五)资金募集。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开展青年人才培养工作的,须提供完成社会资金募集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评奖约束条款

第十二条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成员、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成员、终审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条款:

(一)不接受申报人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二)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人透露有关评审的过程、结果或其他有关信息;

(三)评审采取回避制度。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成员、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成员为下列人员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①申报人;

②申报人工作单位人员;

③申报人课题组人员;

④申报人的提名专家和推荐专家;

⑤其他与申报人存在可能有碍公正评审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遵守如下条款:

(一)不得向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成员、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成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赠与或变相赠与钱物;

(二)不得向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成员、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成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三)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相关工作人员打听评审消息。

第七章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中国仿真学会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中国仿真学会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十六条中国仿真学会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中国仿真学会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八章经费监管

第十八条中国仿真学会与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工作合同书》。

第十九条中国科协项目拨款统一拨付给中国仿真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人员依据《中国仿真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人员经费使用严格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

(四)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

(六)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七)学会联合体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组织的有关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人员须配合学会填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平台上的有关内容。

第九章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人员应当于每年1215日前报送《中国科协信息科技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年度考核表》、有关活动总结等。

第二十四条合同完成后,报送《中国科协信息科技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总结报告》至中国仿真学会人才举荐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汇总后上报中国科协信息科技学会联合体由该联合体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17419日经学会第七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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